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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

                    發布部門: 廣東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

                     

                    印發《中山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中府143

                    火炬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屬各單位:

                    現將《中山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中山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進我市就業和再就業工作,扶持下崗失業人員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根據《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以下簡稱小額擔保貸款)工作以擔保貸款為手段,以促進就業和社會穩定為目的,以按時還貸為保障,實行政府組織、市場運作、擴大就業、增加收入、促進經濟發展的工作方針。

                    第三條小額貸款實行以下擔保制度:

                    (一)個人抵(質)押擔保。下崗失業人員可用自有房屋、土地、有價證券及實物抵押貸款;

                    (二)個人保證擔保。提供保證擔保的個人必須有固定收入且為國家公務員或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的在編職工或從事其他穩定職業(醫生、教師等)的人員;

                    (三)貸款擔保機構擔保。由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為貸款擔保機構,按照“自愿申請、嚴格審批、基金擔保、按時付息、到期還本”的原則,向下崗失業人員提供小額貸款擔保。

                    第四條從市促進就業專項資金撥出?罱⑾聧徥I人員小額貸款擔;穑ㄒ韵潞喎Q擔;穑,專戶儲存于市財政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按照“?顚S谩痹瓌t實行封閉運行,不得挪作他用。貸款銀行可在擔;鸾痤~3倍的額度內發放小額擔保貸款。

                    第五條身體健康、誠實信用、具有一定的勞動技能的下崗失業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其自籌資金不足部分,可以持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再就業優惠證》向貸款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銀行應優先給予辦理。

                    第六條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下崗失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本市戶籍并持有《再就業優惠證》;

                    (二)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能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一定的自有資金,并具備還款能力;

                    (三)經當地工商部門批準領取了營業執照;

                    (四)在社區、街道從事商業、餐飲、修理等個體經營項目;

                    (五)無未解決的經濟糾紛;

                    (六)已在貸款銀行開立賬戶;

                    (七)符合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下崗失業人員申請小額擔保貸款的額度為每人不超過2萬元人民幣,貸款期限為1年,信譽好的最長不超過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經貸款擔保人同意繼續提供擔保的,貸款銀行可按規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從貸款到期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八條小額擔保貸款的利率按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執行,不得向上浮動。在貸款期限內,由市、鎮(區)財政給予適當利息補貼,但補貼總額不超過利息的50%;展期不予貼息。貼息由貸款銀行填寫《中山市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貼息申報表》,匯總后報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審核確認,由市財政部門直接支付。

                    第九條提供個人抵(質)押擔;騻人保證擔保的下崗失業人員,可直接向貸款銀行提出貸款申請。

                    貸款擔保機構擔保的小額貸款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下崗失業人員持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效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鎮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分支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和填寫有關表格;

                    (二)鎮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分支機構對申請人資格及相關資料進行調查核實,并在申請表上簽署初審意見,符合條件的向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上報推薦;

                    (三)經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審核并作出同意擔保的承諾后,提交貸款銀行,由貸款銀行按照貸款程序及貸款權限進行審批,并按有關規定辦理貸款手續。貸款銀行在收到貸款申請之日起三周內給予申請人正式答復。批準貸款的,由貸款銀行向申請人發放貸款。

                    第十條借款人應當將小額擔保貸款用作自主創業、合伙經營或組織起來就業的開辦經費和流動資金。

                    第十一條為防范貸款風險,減少損失,當單個貸款銀行小額擔保貸款不良率達到20%時,該貸款銀行應停止發放新的貸款。對逾期并無法收回的小額擔保貸款,由擔;鸷唾J款銀行按73的比例核銷損失。確認核銷呆、壞帳的具體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市財政部門、貸款銀行另行商定。

                    第十二條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工作中,各相關部門的職責是:

                    (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小額擔保貸款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

                    (二)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的職責

                    1、宣傳、解釋有關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并對下崗失業人員申請貸款給予指導;

                    2、對下崗失業人員的貸款資格及借款用途進行審核;

                    3、參與審核、確認不良貸款,并協助處理不良貸款的核銷工作。

                    (三)市財政部門的職責

                    1、籌集擔;;

                    2、按季度支付小額擔保貸款的貼息;

                    3、參與審核、確認不良貸款,并協助處理不良貸款的核銷工作。

                    (四)貸款銀行的職責

                    1、按國家有關貸款規定審批小額擔保貸款,并及時辦理擔保手續和發放貸款;

                    2、跟蹤小額擔保貸款的運作情況,及時向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通報有關情況,反饋有關信息;

                    3、對小額擔保貸款呆、壞帳損失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

                    4、積極采取措施對逾期小額擔保貸款的本息進行清收;

                    5、按規定和約定核銷不良貸款。

                    (五)鎮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分支機構的職責

                    1、對小額擔保貸款申請進行調查,并提出推薦意見報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

                    2、指導和幫助借款人搞好生產經營;

                    3、協助貸款銀行做好催收貸款工作。

                    第十三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會同市財政、監察、審計、人民銀行、貸款銀行等單位每半年對小額擔保貸款情況實施檢查,并定期召開再就業貸款聯席會議,對小額擔保貸款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資金運作、還本付息情況進行分析,加強指導、監控和管理,對可能出現的貸款風險及時采取措施加以防范。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3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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